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被限制消费 中建三局胜诉获执行支持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3月21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该举措引发广泛关注。这一命令的发布,旨在督促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据悉,2024年10月14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于2025年3月21日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限制消费令,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华增不得实施一系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交通出行方面,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也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休闲娱乐方面,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在资产购置与使用上,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此外,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旅游、度假活动受限,其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也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不过,若公司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且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如果公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禁止的消费活动,也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限制消费措施自限制消费令发出之日起生效,一旦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措施将予以解除。若公司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彰显了司法机关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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