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从最高法治理“挂床”,再看王佳佳法官遇害案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一起案例是:“挂床住院”不诚信,产生费用应自担。
2021年,李某驾驶机动车撞到了喻某,喻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之后,各方在具体损害赔偿计算上产生严重分歧。喻某虽主张住院801天,但根据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及体温单显示,其中434天无任何治疗和用药记录,也无体温记录,属于“挂床住院”。最终,法院对相应部分损失赔偿主张不予支持,判决某保险公司、李某赔偿喻某40余万元。
喻某被机动车撞伤,是受害者,侵权者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范围、赔偿标准,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受害者不能狮子大开口,诉求明显超出法定范围的,法院不会支持,也不能支持。特别是,像喻某这样“恃伤自重”“小伤大养”,故意拖延治疗时长,住院801天,却有434天没有治疗记录,已涉嫌借伤敲诈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其主张的相关损失不予支持,“旗帜鲜明地向该不诚信行为说不,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正像最高法所指出的,近年来“住院挂床”的现象不在少数。个别医疗机构和受害人沆瀣一气,通过“住院挂床”的方式,套取医疗资金、占用医疗资源,也侵害了相关民事主体的正当利益(哪怕作为“侵权方”,其正当利益也应得到保障,只应赔偿其所应该赔偿的部分,而不是当“冤大头”)。
这起“挂床”案也让人想到了另外一起案件——王佳佳法官遇害案。
2024年4月4日,党志军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党志军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党志军向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共计18832.93元。但是,庭审中,党志军的“挂床”问题等虚报损失问题被发现,法院最终作出赔付党志军9384.89元的判决。
事实上,入院病历显示:党志军仅是“左手腕、左脚踝关节轻微肿胀”,半个月以后完全达到了出院的标准,其仍坚持要求住院。考虑到党志军做伪证(包括虚构皮衣损失2899.5元证据等)以及“挂床”事实,其实,法官王佳佳按15天确定误工期,已经是顶格支持了其诉求,但是还是被党志军记恨在心、残忍杀害。
时至今日,在一些自媒体的“带节奏”之下,遇害的王佳佳法官仍被一些人肆意污名化,他们污蔑王法官“只懂法条,不通人情世故”,“一心只想替保险公司省钱,害了自己的性命”,甚至为杀人者涂抹“正义的油彩”。
“法者,平之如水”,不是“谁弱谁有理”,不是“谁受伤,谁有道理”,不能因为交通赔偿案件当中,保险公司天然“财大气粗”,就要满足被侵权方的所有诉求(特别是那些不合理的诉求、那些基于造假、伪证的违法诉求)。党志军仅仅只是“关节轻微肿胀”就住院一个月,达到出院条件也不出院,明显就是最高法所明确要治理的“挂床住院”。法官王佳佳按15天确定其赔偿标准,已是仁至义尽,充分照顾弱势群体的诉求,但是还是被凶手记恨在心,实施了疯狂的报复。
更让人担心的是,杀害法官的严重罪行,却被一些人出于阴暗的心理予以 “认同”。法官判案要讲证据、讲法律,居中公正裁判,而不是偏向任何一方。党志军作伪证、“挂床”、严重不诚信,法官没有支持其所有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作出的判决,而不是“替保险公司省钱”。至于有人津津乐道的“保险公司诉前调解愿赔12000元,法院只判赔9000元”,是因为在诉讼中,党志军提交的多份证据造假,自己拆穿了自己的赔偿请求。
“挂床住院”是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借此扩大损失索要赔偿,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个问题上不能搞“谁弱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更不能搞道德绑架、司法绑架,慷保险公司之慨、慷车主之慨。这个道理并不复杂。